企业如何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
发布于 2021-11-16 |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ζ 往来中,违反国家Ψ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ω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卐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ㄨ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々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2.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 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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