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
发布于 2021-12-16 |
【规则要旨】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纠纷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以买》卖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实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买卐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买卖Ψ 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若认为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权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同,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ζ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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