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
发布于 2020-02-22 |
【规则要旨】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当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合同解除的确定是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书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产生合同解除的◣起始时间相应后延的后果,而不能导致相关文书送达后不发ㄨ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〇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ξ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行使异议权,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延平,代理审判员▃李琪、王林清,2010年10月22日),见《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ξ 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裁判文书选登⌒”。 |
返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