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挪用公款案 |
发布于 2022-02-08 |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1.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如何适用1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 1.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三是←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但不能证明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 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Ψ 第(三)项的规定,二审时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如果二审时根据案件情况发▓回原审法院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补充侦查▅已无可能,就没①有必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宣告无罪。如果∏将来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新的证据,可重新起△诉,法院仍可依法审理。 《刑事审判参考》(1999第2集,总第2集)[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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