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
发布于 2021-01-07 |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主要问题: 1.对证据存疑的案件如何审查? 2.如何把握无√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裁判要旨: 1.关于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 (1)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基础。对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首先审查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该链条是否完整、合理、有逻辑性,从整体上判断全案证①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棒以及在被告人家提取的木棒和手套。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而且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性的々矛盾,不能据以认定基本案件事实。 本案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ㄨ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虽然以上矛盾尚不足以直接影响定案,但却导致这些证据无法与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这两项关键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进一步下降。本案定案的“根基”明显欠缺。 (2)审查案件侦破经过反映的取证情况、证据之间的关系,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重要手段。自然、正常的侦破经过会基本反映出证据线索的来源、证据之间的关系和证据链形成的情况,有助于对取证情况形成整体印象,为最终的内心确信打下基础。存在问题案件的侦破经过往往会出现线索脱节、内容︼不合情理而又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有助于发现全案证据链的缺陷,为判断具体证据的客观性提供参考性依据 本案被害人子女、亲友均是听被害人说被告人是凶手,相关证言均系来源单一的传来证据,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虽数量众多,仍属于一种特殊的“孤证”,而且相关证据都是在案件侦破后提取,且存在反证,证据链条表面完整却存在实质性缺陷。本案的侦破过程显得不自然,这必然会影响到对其他证据特别是作为案件线索来源的被害人陈述客观性的认定。 (3)对犯罪动机合理性、他人参与作案可能性等“干扰性”情节的∑审查,是排除或确定证据间疑点的辅助手段。有些案件中查不清犯罪动机是正常的,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 实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合理依据。 犯罪动机、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等类似情节,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如果定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这些情节的干扰作用自然消失。其干扰作用更多体现在对内心确信的影响上,至多∩与案件事实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有关,对排除∑ 或确定证据间疑点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不应夸大成影响定案的证据问题。 2.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可以★总结为:(1)有罪判决必须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2)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3)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形成封闭锁链并排除相互的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 对于无罪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无罪事实存在,足以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本案指控依据的核心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间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被告人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有罪的可能性,认定被告人无罪是适当的。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第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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