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 |
发布于 2022-02-14 |
--------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主要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应当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ξ 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对嫌疑人Ψ 调査谈话、讯问、宣布调査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均系办案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针对性、明确性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在上述情形下向办案机关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 本案侦查机关接到明确的举报后查获了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诈骗人员。办案人员 当面明确告知被告人涉嫌犯诈骗罪必须接受调查,此时,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控制具有强制性。被告人有义务配合。其经办案人员同意,前往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后又回案发地点接受调查,发生在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不符合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时间特征,不成立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93集)[第8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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